工伤鉴定中骨折的时限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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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2
工伤鉴定中骨折的时限及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元人社部发〔2003〕14号)等相关法规。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骨折作为一种常见的伤害类型,其时限通常与工作场景、休息时间、迁移时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关。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第五条,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或者非因职业病但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急性损伤,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对于骨折等具体伤情,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进行认定。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用工与供工关系;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其他活动中;伤害是由于工作本身的危险性或者职业病病原体的侵袭所致。第六条提到,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办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解释通知》(元人社部发〔2003〕14号)第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或者非因职业病但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急性损伤,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用工与供工关系;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其他活动中;伤害是由于工作本身的危险性或者职业病病原体的侵袭所致。《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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